《中华读书报》刊发我院2021级博士生侯冠宇研究论文

2022-08-17  Clicks:

2022年8月10日,由新闻出版署、光明日报社和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主办的《中华读书报》刊发我院2021级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侯冠宇的研究论文《朝贡?还是贸易?——中暹关系的多重面向》。全文如下:

有关朝贡贸易与朝贡制度的研究备受学界关注。朝贡制度长期以来被理解为朝贡方与受贡方之间的册封关系。若从广泛的意义来理解,朝贡制度体现了一种维护中原王朝中心地位的国际关系网络。滨下武志认为,这一制度是国内统治秩序的扩展,是一个连结中心与边缘的有机的关系网络。广泛而言,朝贡体系亦构建了一个庞大的区域经济圈。近年来,大量民间文献与国外史料被发现、解读,部分研究着力打破以往研究朝贡秩序时以中国为基本立场的局限,多角度考察这一国际秩序下各国之间的互动与调适。

吴汉泉《朝贡与利润:1652-1853年的中暹贸易》一书,考察了17-19世纪暹罗与中国在朝贡关系下对帆船贸易的互动与调适,并分析了中国对暹罗海外贸易与暹罗国内经济体制构建的重要作用。作者认为,朝贡关系与贸易关系基本互补,“儒家化的清廷允准‘蛮夷’之国沐浴华夏璀璨的物质文明之光,而暹罗的潜意识认定,与天朝的交往具有明显的商业特性,两者不谋而合”。

全书分为十一个章节:(一)中暹贸易的国际背景;(二)暹罗的贸易结构;(三)中国对贸易的限制;(四)中暹日三角贸易;(五)第二次海禁的废除与大米贸易的作用;(六)18世纪和19世纪初中国东南的贸易组织;(七)阿瑜陀耶王朝晚期至曼谷王朝初期的中暹朝贡贸易;(八)18、19世纪暹罗经济生活中的华人;(九)拉玛二世、三世时期中暹帆船贸易的繁荣;(十)拉玛三世时期的华人移民及其经济影响;(十一)中暹帆船贸易日益衰落的宿命。吴汉泉从贸易背景、贸易结构、中暹日三角贸易、贸易组织、华人雇佣及其经济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。他将1652年那莱王首次进贡清廷视为中暹两国贸易的开端,将1853年拉玛四世停止入贡视为两国贸易衰落的标志性事件,并将两个世纪的贸易关系划分为起步(1652~1717)、发展(1717~1767)、繁荣(1767~1834)和衰落(1834~1853)四个阶段。

国际贸易如何与朝贡制度相融合? 暹廷将朝贡作为手段,定期开展有限交易,获得清廷的许可。在这种似是而非的限制下,控制对外贸易的暹廷积极互动调适,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贸易规模。吴汉泉指出,无论如何一分为二地分析,暹罗与中国的朝贡关系在整个存续时期是令人满意的。双方的交往表明,在诸多局限中,中国制度具有很强的灵活性。暹罗在推动朝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,促进了私人贸易的发展。防范海盗劫掠和暗中勾结各方势力,是清廷实施海禁的主要原因。言语与行动、政策与施行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,是中国官方对外贸易和海禁的基本面。帆船贸易本质上可以为清廷带来实际利益,但满人统治者所继承的儒家抑商的基本信条与传统定位,阻碍了其对中国海外贸易的充分且详尽的认知。清廷可能从未真正推行严格的帆船贸易禁令,但转而采取的是一种自相矛盾、模棱两可的立场。

发轫时期(1652~1720)的中暹贸易具有两种形式。暹罗方面主要是朝贡贸易;中国方面则是由尚氏家族(尚可喜、尚之信父子)下属的广东官府保护的私商把持。康熙帝即位后,暹罗贡船的数量修订为每次三艘(分别为正贡船、副贡船、护贡船)。暹罗那莱王总是能够灵活运用制度规定,利用朝贡机制内隐含的各种优惠条件,利益最大化地挖掘朝贡使团的商业经济潜力。除三艘“定期”正贡船外,他还派出许多其他船只千方百计地加入朝贡活动,如补贡船、接贡船、探贡船,不一而足。有趣且值得注意的是,暹罗贡船驶往中国时,通常运载两类货物,其中一类用以呈进给中国朝廷,即正式贡物,另一类在广州出售,称之为“压舱货物”。暹罗使团返航时,船只可能因载重不足,在海上有倾覆之虞,所以他们有理由要求装运一批用于贡船“压舱”的中国货。值得注意的是,“压舱货物”表面上是为了稳定船身,实际上却一直是商业贸易货物的主体所在。因其具有免税资格,可以纳入大部分商业体系。呈进给中国朝廷的贡物和在中国出售的货物,通常取自当时大城的王库,而这些物品又是从暹罗北大年、宋卡等采购中心收集而来。可见,朝贡制度与王室贸易垄断互为补充、相辅相成。


朝贡体系虽有限制,但在暹罗看来,它已经变得足够灵活,能够适应本国制度的需要。暹罗王室也获准在固定贡期外做生意。从1810年开始,暹罗前往中国的私人帆船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,而暹罗一直派遣正式使团,并对其予以鼓励与支持。在互动与调适的过程中,得到了中国东南地方官员某种程度的“帮助”。后者以寻租的方式在中暹私人贸易中获得重要地位。在朝贡管理体制下,私人贸易本质上是在暹廷掌控与庇护之下。换言之,对暹罗而言,私人贸易在朝贡贸易的保护性架构中进行。官商经营暹王贸易的同时也开展自己的贸易。吴汉泉在分析官府为内地商人所定议叙之例的作用时指出,要留意内地商人与暹罗商人经营大米贸易的基本差异。这种差异来自清廷的政策规定。清廷给予中国东南的暹米进口商许多优惠政策,名义上是“怀柔远人、绥服藩属”之举。内地华商投资大米进口,本质上也对福建、广东的饥荒赈济有所贡献,而清廷亦表明若干鼓励其商业活动的意向,但内地商人从未能无拘无束地发展大米贸易。

吴汉泉认为,地理、政治以及雇佣华人等因素,进一步推动了中暹贸易管理特征的形成与发展。暹罗距中国东南、南洋群岛市场较近,足以发挥中转港的作用,且拥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,适宜帆船贸易。在政治上,暹罗大部分时期都是强大、统一的国家,且习惯雇佣华商与穆斯林商人展开贸易活动。17世纪,华人与暹罗统治阶级(贵族、官僚、廷臣)之间相互依存。华人受到暹廷的青睐,大量华人及其后代不断同化于暹罗社会之中。他们的同化程度越深,就越游离于帆船贸易相关的活动之外。在华人的后代中,认同暹罗文化者,常常在正式的官僚机构中谋得一职;中华文化的认同者则倾向于从事贸易活动。中暹帆船贸易的进程与两国朝贡关系的发展并行不悖。在两个世纪中,朝贡与贸易相辅相成,而中暹帆船贸易的命运起落无常,塑造了暹罗的经济结构。在这一发展进程中,暹罗华商继续积极投身经济领域。华人机敏聪慧、精明能干且能够迅速适应变化的形势,这种积极互动与不断调适的特质,是其赖以生存的奥秘所在。


余论

综而观之,中暹两国“互动与调适”的背后涉及制度、组织、人员、经济、文化等诸多方面的耦合因素。从另一角度看,朝贡制度的价值与其治理实践在实际运作中往往会产生脱嵌。由于治理是制度价值在实践向度的延伸,但治理活动的结果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。因此不能盲目地将治理结果的不合理归因为制度价值的不正当。传统时期的国家财政、对外贸易、管理体制、国家治理等问题,蕴含了特定时空下个人与集体、中央与地方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张力,以及信息网络与信息场域的诸多内容。中暹贸易制度的变迁是多方利益主体同频共振所带来的结果。我们要看到正式制度的意义,也要看到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,更要看到“人”在历史中鲜活的身影。(作者单位: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)


【原文链接】https://epaper.gmw.cn/zhdsb/html/2022-08/10/nw.D110000zhdsb_20220810_3-10.htm?div=-1

 

(供稿:商学院2021级博士生 侯冠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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